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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漆面开裂原来是用了劣质油漆

[摘要]原标题:家具漆面开裂原来是用了劣质油漆() 杨某销售劣质油漆给安某,而安某将油漆用于某木制品公司生产家具导致家具开裂,继而围绕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直到闹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安某赔偿款74658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

原标题:家具漆面开裂原来是用了劣质油漆()

  杨某销售劣质油漆给安某,而安某将油漆用于某木制品公司生产家具导致家具开裂,继而围绕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直到闹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安某赔偿款74658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付剩余赔款一审输官司

  据了解,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从事油漆行业的杨某为安某供应油漆,安某作为某木制品公司的外协人员,为家具做喷漆、打磨等加工服务。然而安某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用杨某供应的油漆加工的家具出现油漆开裂现象,经共同测试后确认系因油漆质量问题所致。2014年3月15日,安某、杨某及木制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因杨某供应的油漆质量问题导致家具开裂,杨某同意赔偿木制品公司损失38万元并赔偿安某各项费用损失124558元。同年3月17日,杨某支付安某2万元,后杨某通过银行三次向安某账户打款共计29900元。剩余赔款,安某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将杨某及合伙人杨某某、木制品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其各项损失124558元。

  被告杨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与安某不存在交易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安某提交的协议书,协议三方包括木制品公司、安某、杨某,我既不是协议的签订人也不是协议约定的义务人,因而请求依法驳回安某的诉讼请求。”

  木制品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我公司与安某不存在交易关系,不应承担对安某的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安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辩称:“安某是该木制品公司的外协人员,为木制品公司的家具做喷漆、打磨等加工服务,安某主张的赔偿款实际上是其为木制品公司打磨喷漆家具的加工费。安某仅是提供喷漆、打磨等加工服务,并非产品所有人,无权主张因该产品损害产生的相关追索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向原告安某供应的油漆因质量不合格导致安某为他人喷漆后油漆开裂造成损失,安某应当要求杨某进行赔偿。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杨某同意赔偿安某124558元,其应按约定将赔偿款支付给安某,杨某分四次先后支付安某49900元,剩余尾款应该赔付。对于安某所称49900元为货款,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协议书,杨某某与本案无关,故安某要求杨某与杨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即墨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安某赔偿款74658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被告杨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杨某上诉称:“安某要我赔偿损失的诉请是重复赔偿,不应得到支持,且其仅是木制品公司的外协人员,无权主张因产品损害产生的相关追索权利。安某没有实际产生124558元的损失,故我不应进行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支付安某赔偿款74658元。”

  安某答辩称:“杨某认可油漆质量存在问题造成了损失,双方先对损失产品进行了清点,后三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之后杨某也依约分期支付了部分款项共计49900元。故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给予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一致认可杨某、安某及案外人木制品公司的关系为:安某为案外人木制品公司的家具做喷漆、打磨等加工服务,杨某给安某提供油漆。后因加工的家具出现油漆开裂问题,三方经协商签订了该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因杨某提供的油漆出现了油漆开裂问题,杨某同意赔偿124558元。对于杨某所称安某的损失无权直接向杨某主张。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与安某之间是供货合同关系,因杨某提供的油漆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安某给案外人木制品公司加工的家具无法交货,安某的损失与杨某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依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向杨某主张损害赔偿并无不当,不存在主体不适格之问题。此外,对于是否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协议载明安某的加工费损失应由杨某直接赔偿,且杨某已经陆续支付给安某部分费用,更说明安某的损失与杨某承诺的一笔赔偿费用有关,故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马义义

  黄岛法院举行“新行诉法实施一周年”研讨会

  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张海杰 通讯员 王宾) 为进一步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开展,值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黄岛区人民法院召开“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研讨交流会。

  会上,黄岛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就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后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作了发言,区法制办工作人员就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了发言。随后,与会人员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以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据了解,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了行政诉讼立案、审理、执行等制度,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重要内容,破解了行政审判“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难题,对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自新法实施以来,黄岛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569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146件、非诉行政案件423件。讼诉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1%、非诉审查案件增加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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