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12 09:1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对公众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保障义务。
男子宁,30岁,古交市人。2015年3月2日,宁在古交市某家居城购买家具。其间,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宁来到了一个没有照明,也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及提示注意的地方。宁从二楼楼梯中的空隙处掉到一楼,造成身体受伤。宁被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征、头皮裂伤、身体多处骨折。宁提起诉讼,请求某家居城赔偿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9万余元。
对于当天的事发经过,某家居城是这样描述的:当天下午,宁陪朋友到家居城看家具,接待他们的是员工裴。由于他们对该处沙发不满意,裴便提出带他们到被告位于自来水公司办公楼地下室的办公家居卖场去看沙发。当他们步行途经一处家居仓库时,宁自行进入该仓库,最终致使宁受伤。家居城认为,宁之所以受伤,是他本人过错所致。家居城还提出,他们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59771元。
事发地点楼房外,有某家居城放置的“某某家居样品清仓处”牌匾。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该处从事商业活动。也就是说,被告应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由于该场所无照明设施,楼梯处无栏杆也无其他警示标志,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90%的责任。
法院判决,某家居城赔偿宁各项损失等共计85294.8元。
《买家具过程中受伤家居城被判承担90%责任》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jiaju.yuduxx.com/news/429934.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